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统 计 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宁商发[2007]68号
2007年宁夏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通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发[1998]983号)的精神以及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今年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申报参加联合年检。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是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投资软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为顺利推行我区网上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部门
参加宁夏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二、年检的范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在宁夏上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的时间、地点
企业自3月10日开始进行网上申报,自治区联合年检各部门自3月13日开始对企业进行网上初审。4月9日至4月20日为联合年检各部门集中办公时间(除周六周日)。 具体地点:自治区商务厅后院2楼会议室(银川市解放西街363号) 。
各部门地址、咨询电话如下:
商务厅:电话/地址:0951-5044952/银川市解放西街363号 财政厅:电话/地址:0951-5069426/银川市解放西街182号 地税局:电话/地址:0951-5695035/银川市北京中路地税局 国税局:电话/地址:0951-5045307/银川市解放西街424号 外汇管理局:电话/地址:0951-5189606/银川市北京东路215号 工商局:电话/地址:0951-5672181/银川市北京中路106号 统计局:电话/地址:0951-5043975/自治区政府办公大楼8楼贸易外经统计处
四、企业申报方式
企业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类企业按照操作说明通过互联网分别登陆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网址:www.lhnj.gov.cn )和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网址:www.wsnj.ngsh.gov.cn )进行网上两次申报。申报前请详阅网上申报操作说明,该说明登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www.lhnj.gov.cn和宁夏红盾信息网(网址:www.ngsh.gov.cn) 。
五、各部门审核方式
采取网上初审和现场审验方式。 1、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通过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初审,各部门分别给出“通过”、“不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核意见。 2、工商局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进行网上初审。 3、网上初审通过的企业请分别在两个网上各打印一份年检报告书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随同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上报各参检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六、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商务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批准证书全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供)。
(二)财政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经核对后退回); 2、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6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区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市县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 4、各市、县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2006年会计决算及相关资料的初审回执; 5、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区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市县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
(三)外汇管理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企业提交《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验原件,复印件留存,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6、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原件。
(四)国税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经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正常纳税证明。
国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经管的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才能办理年检。
(五)地税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经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正常纳税证明。
地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经管的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才能办理年检。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工商网打印的通过年检初审的年检报告书原件;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格式见宁夏红盾信息网);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初审通过后,直接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年检复审手续: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检报告书(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打印件); 2、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
(七)统计部门 1、 统计登记证; 2、 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 向当地统计局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证明。
七、有关说明
1、企业从网上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特别是注明必填数据不准漏项,否则初审无法通过。 2、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3、集中联合年检结束后,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分别到各厅局相关部门参加年检,截止日期为5月31日,逾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统计局
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宁夏商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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